【超市168消息】南京市民王先生在某小超市買了一瓶價值32元的酒。不想,信用卡對賬單卻顯示他在該超市 消費 3200元。王先生找到店主理論,店主卻拿出他簽字的單子說,他確實買了3200元的東西。王先生氣憤至極,遂將店主告到玄武法院,稱店主此舉屬于不當得利。玄武法院法官為查明事實“微服 消費 ”,在店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親自到某小超市買東西以查看其流程。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請,店主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南京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顧客: 消費 32元卻被劃走3200元
去年1月16日,60歲的王先生和妻子去看望住在玄武區(qū)小衛(wèi)街某小區(qū)的大姨子。得知大姨子給他們夫婦倆準備了餃子,王先生挺高興,但他覺得光吃餃子有點單調,就說再去買點鴨子買瓶酒。當天傍晚5點多,王先生來到小區(qū)內某超市,選購了一瓶32元的酒,并到收銀臺刷卡。店主輸入金額后,王先生按了密碼,并在簽購單上簽了字,拿了酒回了大姨子家。
王先生每過一段時間,就會打印個對賬單,看看自己最近信用卡的 消費 情況,以便心里有數。當年2月份的時候,王先生就去打了個單子,前幾筆對下來,發(fā)現都很正常,但對到1月16日那一筆的時候,他嚇了一跳。對賬單顯示,他 消費 了3200元。“我怎么可能 消費 那么多呢?”王先生非常納悶,而且,超市的名字他也非常陌生,似乎從來沒見過。王先生和妻子絞盡腦汁地想,才想到是大姨子家小區(qū)的超市。“我記得酒是32塊啊,搞不好是店主粗心輸成了3200,我自己也沒看清就刷卡簽字了”,想到這里,王先生決定找店主交涉,讓店主把多收的錢還回來。
店主:他就是買了3200元的東西
出乎王先生意料之外的是,店主堅決否認自己輸錯了金額,“你肯定是買了3200塊錢的東西,不然不會輸入3200的,你看,簽購單上還有你的簽字呢”,面對店主的否認,王先生很郁悶,便報了警,要求店主調看當時的監(jiān)控錄像,但店主稱,監(jiān)控資料已經無法顯示了。王先生忍不下這口氣,遂將店主告到南京玄武法院,認為店主朱某某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多收自己的3168元。
開庭后,店主朱某某的丈夫作為朱某某的代理人應訴。王先生表示,當天,在收銀臺收錢的正是朱的丈夫。但是,朱的丈夫稱,王先生稱其只 消費 了32元,就應該舉證證明。而且,在刷卡 消費 的過程中,需要核對POS機上的金額,再輸密碼,再核對簽購單金額,確認無誤后再簽名, 消費 成功后,還有銀行即時發(fā)送的短信提示,經過這么多流程,王先生說自己輸錯了金額,顯然不合理。
顧客:殘疾人證證明我視力殘疾
對于店方的辯稱,王先生說,自己之所以沒注意,第一個原因是因為自己視力有殘疾。他說,自己以前是做船員的,一次,船上發(fā)生了事故,一根斷裂的纜繩狠狠地抽中了他的頭面部,差點要了他的命。雖然最后命沒丟,但眼睛卻留下了永久的殘疾,再也看不清東西了。所以,當天顯示的那些金額,他根本也沒看清,也沒想到對方會輸錯,“當時我以為是32.00元。”庭審中,王先生拿出一本幾年前由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fā)的殘疾人證,證明自己確實是四級視力殘疾。
對于銀行發(fā)送 消費 短信一事,王先生稱,平時自己手機上收到的各種垃圾信息太多了,自己眼睛不好,根本懶得去看,而即使是眼睛好的人,恐怕也很少會認真關注手機上的每條信息,很多不重要的信息,可能掃一眼就過去了,不會認真去看。否則,如果自己認真看了,肯定當時就找店主理論了,不會等到這么長時間才去找。
法官為查明事實“微服 消費 ”
在答復了店方的疑問后,王先生也提出了很多質疑。“我們這個年紀的人,平時到超市也就是買點菜什么的,一般 消費 幾十塊錢,最多不過一兩百。我偶爾到大姨子家串個門,因為要買酒才去你家超市,以前從來都沒去過,怎么可能第一次去你家超市就買3200塊錢的東西?”對此,法官問朱某某丈夫,這么大額的 消費 ,應該能記得當時買了哪些東西,但是,朱某某的丈夫稱,王先生好像是買了煙和酒,煙好像是蘇煙,加起來是3198元,最后又拿了兩個口香糖,湊了一個整數,所以刷了3200元。法院要求店方提供王先生 消費 的發(fā)票或者機打小票,但店方卻拒絕提供。此外,店方還聲稱,他們也沒有留存電腦記錄或者手寫的記錄。
“什么記錄都沒有,那你們的超市如何計算利潤呢?”面對法官的詢問,朱某某的丈夫給出了一個足以讓所有生意人瞠目結舌的回答,他說,他們的超市從不計算利潤,所以對每天的具體 消費 商品及數量也從不記錄。為了查明案情,玄武法院工作人員在店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到其經營的超市進行了 消費 ,購買了果粒橙和旺梅, 消費 金額為12.8元,店主都對購買的商品進行了掃碼,并主動提供了 消費 小票。
一審判店主返還,店主不服上訴
玄武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就該案而言,店主的舉證能力顯然強于作為普通 消費 者的王先生,所以,由店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說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 消費 了3200元的具體事實,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是,因朱某某無法舉證證明王先生當日的 消費 商品品種及數量,無法說明3200元的 消費 構成,也無法提供相應的 消費 小票或者發(fā)票或者任何賬目憑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玄武法院一審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張,要求店主朱某某返還不當得利3168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宣判后,朱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理由是,王先生提交的信用卡對賬單明細的字也不大,這說明王先生的視力非常適合刷卡 消費 ,并且完全有能力對自己的刷卡行為負責。王先生沒有相反證據證明 消費 存在錯誤,應對于其只 消費 了32元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提供 消費 小票。此外,自己經營超市十余年,未發(fā)生類似事件,王先生提起的訴訟是虛假訴訟,請求南京中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店方前后說法矛盾上訴被駁回
為證明自己的說法,店方提交了一份空白單聯收據,證明交易時向王先生出具了單聯的收據,但是,店方卻無法提供存根,王先生也表示他從未見過此單聯收據,也從未就這筆 消費 向店方索要收據。南京中院法官就王先生的 消費 情況,要求店方再次作出回憶,這次,朱某某丈夫的說法和之前在玄武法院庭審時買口香糖湊整數的說法完全不同,他說,王先生當時買了兩箱酒、兩條煙,酒是金六福酒,煙是中華香煙,總價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
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朱某某一方認為王先生在其經營的超市中正常 消費 了3200元,對于相關主張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玄武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店主一方并無不當。鑒于店主朱某某無法舉證證明王先生當日的 消費 商品及數量,且無法提供相應的 消費 小票、發(fā)票或賬目憑證,對于3200元的 消費 構成的陳述也是前后矛盾,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店主朱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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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消費32刷走3200 超市老板與顧客的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