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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合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4-01-03 06:47:16  來源:電商聯(lián)盟  作者:樂發(fā)網  瀏覽次數(shù):27

一份好的合同,能夠保障商業(yè)活動的正常進行,有效預防和避免糾紛的產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則會留下隱患,產生糾紛和訴訟,給一方或雙方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在日常生活和商業(yè)交往中,合同是最常見的規(guī)范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幾乎所有的糾紛都會涉及到合同。一份好的合同,能夠保障商業(yè)活動的正常進行,有效預防和避免糾紛的產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則會留下隱患,產生糾紛和訴訟,給一方或雙方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簽好一份合同極其關鍵。對于商業(yè)新手而言,必須要學會一些簽訂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識和技能,具備一定識別合同 陷阱 ,預防合同欺詐的能力。


  合同及基本要求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既然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變“不確定”為“確定”,即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好的合同應該內容清楚、語言明確;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均衡;內容合法;采取書面形式。


  內容清楚、明確:是指合同反映的內容具體,容易操作,沒有意思不定的語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字斟句酌進行推敲,盡量避免使用含義模糊或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如果必須使用也應當在合同中協(xié)商定義清楚。


  “家人”含義模糊,中介無奈敗訴


  杭州的沈女士看中了一家房屋置換經紀公司掛牌的兩套二手房,便向該公司職員提出看房要求。為了防止沈女士看房后撇開公司與上家私下交易,該中介公司讓沈女士簽訂了一份格式合同《看房約定書》,規(guī)定“本人尊重公司為我和我的家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務,在看房后3個月內不私自與出售方或第三方簽訂上述物業(yè)的轉讓合同,如有違約,賠償上述物業(yè)總價的3%作違約金”。沈女士在該格式合同上簽字后,先后察看了兩處房屋,都沒有購買。


  合同簽訂兩個月后,沈女士姐姐通過另一房屋置換公司,與上述一套房屋的出售方簽訂了買賣合同,房屋作價共計24萬元。前一家房屋中介得知消息后,認為這是姐姐委托妹妹看房,然后跳過中介成交的不誠實行為,遂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兩姐妹按雙方所簽約定書支付該套房屋成交總價24萬元的3%,即7200元作違約金。


  庭審中,原被告針對合同約定的“家人”一詞各執(zhí)己見,原告認為這里“家人”應當包括姐妹及其他親屬,所以被告存在違約行為,被告則認為“家人”一詞僅代表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況且兩被告早已各自成家,不屬于家庭成員。


  法院認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但原告在自制的約定書中未對“家人”一詞作出清晰規(guī)范,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姐姐委托妹妹看房,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釋,故判決原告敗訴。


  條款完備: 一般情況下,一個合同應具備合同當事人(主體)、合同標的(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比如購銷合同中的貨物)、品質、數(shù)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對于合同來講,某些條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這些條款欠缺,則合同根本無法履行,這些條款被稱為“主要條款”。主要條款欠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即合同當事人也就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和合同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欠缺這兩種條款的合同不成立。如: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甲向乙購買一套商品房,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房屋的座落方位,根據合同中其余條款也不能推斷確定雙方買賣的為具體某套房屋(包括某幾套同類房屋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甲、乙之間的合同就因為欠缺了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而不能成立。


  權利義務均衡:《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享受相應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義務。當事人不應簽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guī)定一方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對方違約如何處理的內容。同樣,也不應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申請法院宣布合同無效。


  合同的形式


  口頭合同一樣有效


  河北A公司是一家專業(yè)生產鋁型材的加工廠,因接到北京一位客戶的一張大訂單,急需補訂一批鋁錠。該公司采購科人員便打電話給內蒙古B鋁廠,要求該廠馬上送一批鋁錠到甲公司。雙方在電話中對鋁錠的規(guī)格、數(shù)量和單價達成一致意見。但當B廠人員按時將鋁錠發(fā)運到A公司時,A公司卻因客戶取消訂單,不再需要這批鋁錠了。A公司即以“雙方未簽署正式的合同”為由,拒絕接收B廠送來的鋁錠。B廠不服,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確認雙方已通過口頭方式訂立合同,判決A公司履行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多種多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這里的書面形式既包括合同書,也包括通過傳真、信件、電報、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交換等形式締結的合同。同時,當事人雙方通過一定的行為也可構成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在商場、超市購物,當顧客拿取商品付完款,獲取發(fā)票后,買賣合同在成立的同時已經履行完畢。合同書因系雙方會簽,可以有效證明合同內容是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的,證明效力強于其他形式,所以應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首選。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進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修改的傳真合同是否成立?


  不久前,某律師接到一個客戶的來信,內容是這樣的:“我公司與客戶的合同以往都是通過傳真完成的,過程一般是這樣: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蓋好公章傳真給對方,對方再蓋章回傳,接到回傳件后我們就根據合同上的約定條款執(zhí)行。但最近發(fā)生了一件事,有一個客戶在我們蓋章傳真過去的合同上對有關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做了修改,然后再蓋章回傳,當時我們沒有注意到這樣的細節(jié)變化。對方說我們發(fā)過去的傳真件只加蓋了我們自己的公章,他們是修改后再加蓋了他們的公章回傳給我們的,因此雙方合同的成立應在他們加蓋公章后才算成立?,F(xiàn)在雙方發(fā)生了糾紛。我們想問一問:我們先蓋章傳真過去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或者我們先蓋章過去的合同只是屬于要約?那么,對方修改后蓋章回傳的是不是屬于新要約? 對于這種傳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范圍其風險?”


  法律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為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具體到以上問題,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傳真方式訂立合同,法律是認可的。先蓋章傳真給受要約人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要約,受要約人蓋章回傳給要約人屬于承諾。只有受要約人作出與該要約內容一致的或沒有實質性變更的承諾,該承諾才能生效,合同才能成立。受要約人對有關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修改,屬于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因此,受要約人修改后蓋章回傳屬于新要約,應當再次經過要約人承諾后才能生效,也就是需要重新確認該傳真的內容。未經過要約人確認,變更的內容對要約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該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


  為避免糾紛,合同雙方在以傳真方式訂立合同時,一是要在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后明確要求雙方以書面形式確認,尤其對修改的部分應要求重新確認,應約定未經雙方確認即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無效;二是在不放心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郵寄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簽訂合同,這樣做雖然比較麻煩,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好處是可以保存完備的合同文本,一旦發(fā)生糾紛,很容易查明責任方,在簽訂比較關鍵的合同時可以考慮采用這種方式。


  合同未加蓋公章是否成立?


  南京一家商場派業(yè)務員李某到廣州某飲水機廠訂貨,雙方簽訂了一份飲水機購銷合同,由該飲水機廠供給商場飲水機1000件,總貨款15萬元。合同對標的的質量、規(guī)格、驗收、包裝及結算等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由于李某忘了帶該商場的合同專用章,所以合同上只蓋有雙方代理人和飲水機廠的印章。李甲答應把合同帶回南京,加蓋本商場公章后再寄給廣州這家飲水機廠。飲水機廠去函催辦,商場卻只電告:“速發(fā)貨”。飲水機廠即按合同先期發(fā)運了500件貨物,但剛辦完托運手續(xù),即接對方第二封電報,告知“請勿發(fā)貨”,但這時貨已從廣州發(fā)出。飲水機運到南京后,該商場拒收并向廣州某飲水機廠發(fā)來第三封電報,要求“退貨,速來人處理”。另一方面,該商場因擔心逾期不提貨,被鐵路部門罰款,便把飲水機提出,暫時存放在車站附近。由于商場拒收貨物并拒付貨款,廣州某飲水機廠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貨款并賠償經濟損失,對方則回應合同上未加蓋本商場公章,否認合同成立。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飲水機購銷合同成立并有效,判決該商場敗訴,要求其支付廣州某飲水機廠的貨款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本案例中涉及了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諾兩個法律問題。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經雙方代理人蓋章,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訂立后該商場雖然沒在合同上加蓋本商場公章,但發(fā)電報要求該飲水機廠立即發(fā)貨?!八侔l(fā)貨”這封電報,不僅表明該商場已完全同意了該飲水機廠的要約,而且表明其要求對方立即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該商場以未加蓋公章為由,否認該合同的成立,法院認為理由不充分。該商場第二封電報中的“請勿發(fā)貨”,可視為對合同對方撤回承諾的通知。但法律規(guī)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時方為有效。該商場“速發(fā)貨”電報在前,“請勿發(fā)貨”電報在后,即接受對方要約在前,撤回己方承諾在后,故法院認定雙方合同已經成立,承諾已經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違約及違約責任條款


  實踐中很多人在簽合同時,對違約情形即什么情況下構成違約沒有說清楚,或只約定違約情形卻沒有約定違約方在違約后應承擔的具體責任,使合同對當事人之間的制約力減弱,從而容易造成合同當事人有意不履約或故意悔約。另一方面,一些當事人將違約情形定得過多過細,同時希望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越重越好,也容易使合同變的不公平,影響雙方交易的進行。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太大時如何處理?


  甲公司向乙五金廠購買金屬零件一批,貨款總價為9.8萬元,約定收貨后30日內付款,同時約定如甲公司逾期付款,應按貨款金額每天1%的利率向乙五金廠支付違約金。乙五金廠及時將貨物送交甲公司,甲公司驗收無異議。但付款日到期后,甲公司卻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一直拒絕付款。乙五金廠屢次催促無效,于一年后訴之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并按每天1%的利率支付違約金。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的逾期付款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明顯過高,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最后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五金廠支付全部貨款,并按每天萬分之二點一的法定利率支付自其收貨后第31日起到實際付款日的違約金。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合同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處罰等。


  違約金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有不同的形式和適用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者計算方法,并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律法規(guī)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違約金,都應適用法定違約金。


  3、法律法規(guī)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作了規(guī)定,但同時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已經約定了違約金,則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則適用法定違約金。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逾期付款,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于違約金的約定明顯不合理(超過法定標準太多),也可能會適用法定違約金。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顯然過高,因此法院判決按法定標準計算違約金。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定金都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三種方式的適用情形有所不同:


  1、一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違約金標準(即法定違約金),則應適用違約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同時又約定了定金,則受損害一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


  2、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或者另外訂立了定金合同,則可以適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時,不得要求對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定金。


  3、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違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1)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也沒有法定違約金可以適用的,如果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違約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數(shù)額可由雙方商定,或由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判決。2)雖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法定違約金,但違約一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shù)慕痤~應相當于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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